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424执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424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88500.51、违约金174268.81元后续违约金及利息损失。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乙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G9RM**、浙G6RY**、浙G6BX**的车辆。本案于2025年2月13日执行保全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截至2025年7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662769.3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了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甲,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浙0424执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