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03执恢493号
申请执行人:顾某,男,196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东海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官卫亮,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01637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东海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本院扣除执行费2301元后已将全部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顾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薛锦
书记员龚臣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