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海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048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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