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803财保167号
申请人承德铭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5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在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承德铭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5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毕国峰
书记员 张 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