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振刚公路工程施工队与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张承二期B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冀0709民初543号
原告张家口市振刚公路工程施工队与被告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张承二期B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第十四条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应向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张家口市振刚公路工程施工队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家口市振刚公路工程施工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丽佳
书记员  刘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