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冀0709民初400号
原告张家口市亨通采石采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张承二期B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口市亨通采石采砂有限公司所诉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家口市亨通采石采砂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丽佳
书记员 刘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