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开阳县盛荣建筑设备租赁站、某某等与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21民初893号
原告开阳县盛荣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开阳县城关镇顶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21MA6DTNBL28。
负责人***,女,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现住开阳县。
原告曾建,男,1980年02月19日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住址同上。
被告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信息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102820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阳县盛荣建筑设备租赁站、曾建诉被告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阳县盛荣建筑设备租赁站、曾建以被告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和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阳县盛荣建筑设备租赁站、曾建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阳县盛荣建筑设备租赁站、曾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开阳县盛荣建筑设备租赁站、曾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