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与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与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8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永执民字第1010-1号
申请执行人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永嘉县瓯北镇塔下路174幢(所有权证号分别为02053229、02053230)的房产(上述房产已设置最高额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已偿还申请人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共计100万元,双方并于2016年4月8日就剩余的执行款265万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10月30日前每月分别偿还申请执行人35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诉讼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的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以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0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