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宜兴市周铁镇正文机械设备厂、昆山市力鼎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初23号之一
原告:高某某,男,195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周铁镇正文机械设备厂,经营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彭干村。
经营者:***。
被告:昆山市力鼎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枫景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信息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宜兴市周铁镇正文机械设备厂、昆山市力鼎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高某某于2018年9月6日以专利暂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高某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