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高升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东莞市高升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广东聚润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3民初12162号之二
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高升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刚。
被告:广东聚润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横星路1号东莞市输变电工程公司办公楼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柱强,男,汉族,系该公司综合运营部经理。
被告:东莞市金地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高升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广东聚润达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金地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高升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广东聚润达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金地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高升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广东聚润达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金地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472.35元(已减半收取),依照法律规定,由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邱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龙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