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高升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广东聚润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民辖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聚润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横星路1号东莞市输变电工程公司办公楼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柱强,男,汉族,系该公司综合运营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莞樟路106号嘉润大厦1C15。******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高升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黄江镇江北路沃丰工业区一栋。******
法定代表人:**刚。******
原审被告:东莞市金地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塘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聚润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及原审被告东莞市高升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地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民初12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聚润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广东聚润达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莞市,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市高升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地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东莞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广东聚润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