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东莞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广东聚润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