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507民初11号
原告: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熊锡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开、周梓炜,均系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辛磊。
原告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处分权的表现,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建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林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