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5执1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代理人何官益,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贵,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南路联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熊锡佳。
委托代理人:肖六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关于***与***、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民终15586号民事判决,依据上述判决,***、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共同赔偿原告***545881.88元;其中***应赔偿358966.42元,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186915.46元;***、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支付本案赔偿款545881.8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128元、本案执行费7900元,共557909.88元。但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核实***已于2017年9月20日在二审审理期间去世。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据此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1558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案号(2018)粤民申670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受理再审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粤01民再83号再审判决:一:维持本院(2017)粤01民终155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本院(2017)粤01民终155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内,被申请人宋惠、韦健、韦瑜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与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545881.88元;其中宋惠、韦健、韦瑜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358966.42元,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赔偿186915.46元;宋惠、韦健、韦瑜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与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另查明,经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将由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部分的186915.46元发放申请人***。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之一的***已在2017年9月20日死亡,本案执行依据的(2017)粤01民终15586号民事判决已被(2019)粤01民再83号民事判决改判,本案执行依据内容以及被执行人均已发生改变,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申请人需依据(2019)粤01民再8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5执115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志东
审判员 郑伟军
审判员 卓剑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异
书记员 梁儒锋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