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民初24660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润凯,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全,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熊锡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莲,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石平,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格,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柳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阮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