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中法执字第20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南路联合大厦*层***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信泰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春中路**号长春花园*栋1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号码某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信泰华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东莞分会(2014)穗仲莞案字第56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若干元及违约金、检测费用、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B×××××小汽车(未实际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持有深圳市某电子贸易有限公司1%股权及持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5%的股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8月21日按照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前往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据现场了解,无此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前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玉律社区村委提取被执行人***在该村委的分红,该村委向本院提交分红账户变更协议,称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已在该村委的分红转至曾植森名下,无法协助本院提取分红款;同日,本院前往深圳市公明上石家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上石家居民小组,分别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均对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上述执行的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7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和解协议书。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按该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伟军
审判员*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梁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