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67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南路联和大厦*层***室。
法定代表人:熊锡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官益,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5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