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恒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6执2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南路联和大厦8层8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顺德区恒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德富路63号恒大江锦豪庭8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顺德区恒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30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定:一、被告佛山顺德区恒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元及逾期给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其中以3521378.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计至2019年12月19日止,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计算;以2960808.5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计至2020年2月27日止,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计算);二、被告佛山顺德区恒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973753.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73753.42元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计至清偿日止,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计算)。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的财产情况如下: 1.开设在兴业银行尾号为6551、9629、6031、6674、6796、6827、6949、9593、1081、9476、5982的账户内可用余额均为负值; 2.开设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尾号为8812的账户、开设在浦发银行尾号为0089的账户均处于冻结状态; 3.登记在其名下位于顺德西部生态产业区启动区商务配套区D-XB-10-01B-01-02地块〔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顺德区不动产权第2××4号〕,该地块涉及恒大江锦豪庭项目,其地上建筑物仍在施工建设,未办理产权证明,暂不符合处置条件。 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09323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