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2376号
申请人: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南路联和大厦8层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1095020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路155号众纺智园2栋120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BED67T。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北四路5号1栋206、207、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9450470G。
负责人:***。
申请人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2297.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2297.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