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恒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1973执11716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恒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劦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1)粤1973民初22975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2年7月14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质保金250409.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受理费5415.83元、保全费1891.94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2022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明确案件工程款及受理费为257717.74元,申请执行人放弃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二、所涉工程款分四期支付:第一期:2023年3月31日前退款103088.74元,申请执行人收款后向法院申请解封地下室车位;第二期:2023年6月30日前退款51543元,申请执行人收款后向法院申请解封地下室车位;第三期:2023年9月30日前退款51543元;第四期:2023年12月31日前退款51543元,申请执行人收款后向法院申请解封东莞市常平镇。三、案件执行费合计376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第一期款项到位时同时支付到法院代管款账户。四、如被执行人有一期不能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按原审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 裁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973执1171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