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塘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与东莞市塘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973民初4306号
原告:**,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塘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东莞市塘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塘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塘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与塘安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塘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详见民事起诉状,已送达对方当事人。
被告塘安公司辩称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其他答辩意见与仲裁裁决书记载的答辩意见一致。
本案相关情况
一、**主张其与塘安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其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其提交的证据副本均没有出示证据原件予以证明。同时,塘安公司对**的主张不予认可,对其提交的证据副本除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外均不予认可。
故**主张其与塘安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责任,本院对该主张不予认可。
二、仲裁裁决结果: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作出东劳人仲院塘厦庭案字[2018]1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三、鉴于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特殊性。故在**缺席的情况下,本可以按撤诉处理。本院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作原告缺席判决处理。
裁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