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202执恢107号
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我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本息共计3257315.1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717元、执行费403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