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7民初590号

原告:***,女,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原告:***,男,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系原告***丈夫)

被告:***,女,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告:李锦秀,女,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系被告***姐姐)

被告: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南怀化东兴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怀化市顺天北路。

法定代表人:谢永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继安,男,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原告***、***诉被告***、李锦秀、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继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绍欢

书记员蒋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