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7民初590号
原告:***,女,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原告:***,男,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系原告***丈夫)
被告:***,女,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告:李锦秀,女,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系被告***姐姐)
被告: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南怀化东兴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怀化市顺天北路。
法定代表人:谢永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继安,男,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原告***、***诉被告***、李锦秀、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继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绍欢
书记员蒋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