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怀化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民初55号
原告: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顺天北路。
诉讼代表人: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亦馨,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怀化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龙,该中心主任。
原告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35元,减半收取计29367.5元,由原告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舒易成
审判员  胡海雄
审判员  杨立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田利文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