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民初338号
原告:湖南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74470364C。
诉讼代表人:姚勤方,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重整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亦馨(一般代理),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水苗(一般代理),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怀化高新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怀化工业园区财富路0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6325659XN。
法定代表人:向秀胜,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湖南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高新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为湖南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属于确有必要移交的案件,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利建
审 判 员 夏英姿
审 判 员 曹 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若愚
书 记 员 张妍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