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02执恢7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怀化市西兴街。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2月19日出生,住怀化市西兴街。
被执行人: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怀化市顺天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17022557。
法定代表人:谢永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怀化英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顺天路银湾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70053168。
法定代表人:谢永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城中街道办事处东兴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陈浩,该居民管理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与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城中街道办事处东兴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扣留了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城中街道办事处东兴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本案属于长期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1202执恢7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玉权
审 判 员 汤长青
审 判 员 赵振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