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执异10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申请人: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顺天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市广路钟三路段38号AA栋二层。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星集团广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粤0113执11486号,恢复执行案号(2022)粤0113执恢1509号]中,***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追加***、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集团)为案件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诉东星集团广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粤0113执11486号,未执行到其他任何财产,法院子2021年12月29日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是东星集团广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实际控制掌管东星集团广州分公司,而东星集团广州分公司是东星集团的分公司,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因此***申请追加***、东星集团为本案被执行人,对东星集团广州分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东星集团均无答辩。
因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到***、东星集团,本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东星集团送达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告知书等文书材料,公告期满***、东星集团未到庭,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星集团广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21)粤0113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星集团广州分公司应向***支付款项76947元等;该判决已生效。2021年6月29日,根据***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上述判决,即(2021)粤0113执11486号案。执行中,本院已经向东星集团广州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逾期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1486号案于2021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5月17日,根据***的申请,本院恢复对上述判决的执行,案号为(2022)粤0113执恢1509号。2022年7月21日,本院作出《结案通知书》,(2022)粤0113执恢1509号案作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2022)粤0113执恢1509号案已作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故***申请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本案没有继续审查的必要,应当终结审查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易 洁
审判员 庄 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