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顺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东阳市顺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4738号

原告:东阳市顺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卢钰。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璐萍、陈新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青岩街**。

法定代表人:刘军民。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青岩街**

法定代表人:刘军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剑锋,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胜平,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监事长。

原告东阳市顺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璐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剑锋、毛胜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阳市顺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07439元及逾期利息170828.01元(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日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9月15日);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47700元(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日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26日被告公开招投标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小区交通标线工程。2010年11月5该工程由原告中标,中标价为27.98万元。2010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协议书》第7条约定工程款的支付“……4)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款的95%;5)剩余5%留作保修金,在所有项目保质期满且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本工程保质期为一年”。2010年12月14日工程完工,造价实际核算275319元,原告向被告提出竣工验收,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配合。案涉工程早已投入使用至今,原告完成实际交付,但被告仅支付了167880元,尚有107439元工程款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庭审查明,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已于2010年6月17日经义乌市人民政府批复撤销并入江东街道商苑社区,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民委员会作为民事主体已不存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阳市顺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小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娜娜

书 记 员 陈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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