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顺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东阳市顺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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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3民催2号
申请人:东阳市顺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楼村。
法定代表人:卢珏。
委托代理人:卢英,女,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东阳市顺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8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阳市顺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20年10月9日,票据号码00100041/31418136,票面金额人民币40000元,申请人东阳市顺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收款人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东阳市顺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楼聪
审判员杜聪聪
人民陪审员丁萍
二O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金伟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