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顺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速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民终50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速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仁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7395108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速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顺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西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7347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嘉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黄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24MB1B01195Y。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作策,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温州速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腾公司)、东阳市顺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永嘉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21)浙0324民初7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庭询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0月27日通过微法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00元,减半收取16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