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民初67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
被告:东营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新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芳,山东钧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宁,山东钧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龙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健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倩,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丽艳,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深才,男,汉族,东营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万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城市管理局、被告东营龙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建彩
人民陪审员 杨 健
人民陪审员 张新普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