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龙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东营龙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民初67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
被告:东营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新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芳,山东钧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宁,山东钧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龙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健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倩,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丽艳,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深才,男,汉族,东营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万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城市管理局、被告东营龙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建彩
人民陪审员  杨 健
人民陪审员  张新普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