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龙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祥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营龙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民初705号之一
原告:淄博祥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高翠芝,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东营龙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纪健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淄博祥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营龙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淄博祥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祥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3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爱努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