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龙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龙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民初677号之二
申请人:东营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泰安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营龙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
法定代表人:纪健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克学与被告东营市城市管理局、被告东营龙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龙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万元。申请人已投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东营龙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万元。
查封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建彩
人民陪审员  杨 健
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