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中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民终2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西280号1401房1401-1403、1405-1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9B945。 负责人:***,该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原审被告:东源中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城规划服务区桃园国际商住小区桃园国际酒店14层13A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764938680Q。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源中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1)粤1625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但未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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