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恩平安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785民初1559号
原告: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恩平安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志坚,董事长。
原告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平安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马文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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