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785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恩平市永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恩平市水泉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谭国富。
申请执行人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平市永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恩平市水泉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上述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
本案在的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因仍在另案处置中,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待另案财产处置后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情形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785执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待另案财产处置后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可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铭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