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785民初1838号
原告: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大槐镇北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67U。
法定代表人:吴国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玲(身份证号码:440××××××××××××120),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恩平市华政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恩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785MJL8130336。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电力公司”)与被告恩平市华政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华政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玲、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回培训费用27810元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底,原告与被告联系员工培训事宜,经确定可进行高处作业、低压电工、焊工培训及取得相关证书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支付了高处作业培训费9270元、低压电工培训费18540元、焊工培训费7416元给被告。计划在2019年12月底完成培训,2020年1月取得证书。但除焊工完成培训并取得证书外,被告未进行高处作业、低压电工培训。2020年春节后,原告了解到被告被相关部门查处,培训已经没可能进行,培训费也不退回。
被告辩称,被告的法人是陈某1,但是被告学校运营至今没有设立法人代表职责,只是设立校长一职。所以该学校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被关押,都是由校长来运营。至于原告与被告华政学校是否签订培训合同,应该由校长吴艺庆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恩平市华政职业培训学校系于2016年5月26日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为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范围:电工、焊工、中式烹调师、汽车修理工、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育员、美发师、美容师、汽车美容、妇婴护理(专项)等各种技能培训。原告的员工与被告的副校长岑丽娟通过微信协商原告的员工培训事宜,经确定被告可进行高处作业、低压电工、焊工培训及取得相关证书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向被告支付了高处作业培训费9270元、低压电工培训费18540元、焊工培训费7416元给被告。计划在2019年12月底完成培训,2020年1月取得证书。但除焊工完成培训并取得证书外,被告未进行高处作业、低压电工培训。2020年1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某1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现羁押在新会看守所。被告华政学校现已停止经营。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向被告缴纳培训费并委托被告对指定的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划进行的职业业余教育。”的规定,本案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原告能够提供与被告员工岑丽娟的微信聊天记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并合理陈述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以及债权债务的形成过程,被告亦确认岑丽娟在其学校任副校长职务,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完成高处作业、低压电工的培训,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现已停止经营,客观上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培训合同的目的,因此原告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返还高处作业、低压焊工培训的培训费合计2781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恩平市华政职业培训学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培训费用27810元给原告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25元(原告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恩平市华政职业培训学校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95.25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恩平市华政职业培训学校迳付给原告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华明
审 判 员 梁日稳
审 判 员 任爱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林涛
书 记 员 郑秀媚
书 记 员 吴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