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5民初2293号
原告: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国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恩平市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传。
原告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平市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丽冰
人民陪审员 吴清媛
人民陪审员 郑洪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吴颖虹
书 记 员 冯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