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785执1897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大槐镇北郊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1931496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广东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恩平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锦江大道东2号B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698131175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平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粤0785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恩平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293196.2元、工程质量保修金459661.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恩平市方圆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存款合共28587.31元,本院另案已扣划28587.31元,上述款项待分配中。
2、本院在(2023)粤0785执2011号案件中查封被执行人恩平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恩平市××镇××路××号××的车位120个,目前上述车位在该案拍卖处置中。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扣划的28587.31元待分配、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恩平市××镇××路××号××的120个车位另案拍卖处置中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785执18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恩平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