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48865号
原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鲁国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8层8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双,女。
原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公司)与被告***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烽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任静,被告***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烽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带公司退还烽火公司保证金20万元;2.***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烽火公司参与***带公司“2017-2018年年度宽带接入网XPON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根据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2017年10月13日,烽火公司向***带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招标文件4.5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该项目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无息退还。烽火公司未中标,***带公司应返还保证金。2020年6月30日,烽火公司向***带公司发出投标保证金对账询证函,函告***带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带公司在结论“数据核实无误”处盖章确认。现烽火公司诉至法院。
***带公司认可烽火公司主张的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同意退还保证金20万元,但因为公司资金紧张,现无力支付。
本院认为,烽火公司与***带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带公司承认烽火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烽火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带公司未按约退还保证金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故烽火公司要求***带公司退还保证金20万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200 000元。
如果***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春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