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1815号
原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鲁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薇,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希,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巍,湖北泓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希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刘燕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