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2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1#工业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乐通通信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泰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南环路与金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上诉人湖***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乐通通信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泰威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2民初10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2.63元,减半收取1591.32元,由上诉人湖***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申 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