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92执5826号
申请执行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66号省新闻出版局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民终1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支付货款5405983.26元;2.支付违约金(以4659665.1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73424.3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支付迟延履行利息;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邮件未妥投,后本院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敦促其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及立案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亦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网络查控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三)司法惩戒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7839的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日止。经查,上述银行账务无存款可供执行。
2.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账户开户信息。
3.本院依法前往武汉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武汉市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河南省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A6××**、豫AF××**、豫AK××**、豫AK××**、豫AK××**、豫AM××**、豫AM××**、豫AM××**、豫AM××**、豫AM××**、豫AL××**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为2年,截止日为2025年2月16日。本院系轮候查封。
5.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注册地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在注册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执行过程中,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电话。对方表示仅仅是公司员工,对公司具体债务不清楚。
7.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对方表示因被执行人涉及众多执行案件,且多数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要求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对外投资。
8.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申请延长的,每次应根据财产的种类,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财产处置、执行惩戒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对本院调查结果未提出异议。因本案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事项。
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报告财产状况。本院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民终116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民终116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款未履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