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2291号
申请人: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8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3290XX。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7号1301房之自编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人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案号为(2023)粤0604执异378号。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86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86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