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景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3290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8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3290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景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景路7号1座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2WTTP0Y。 法定代表人:***。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景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26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8314元。 二、财产调查处置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景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向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执行措施:2023年3月16日,本院前往涉案佛山市禅城区桂澜路3号23座首层1号卡斯汀酒店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涉案公寓仍处于在建状态,未完工。2023年5月24日,本院再次前往涉案佛山市禅城区桂澜路3号23座首层1号卡斯汀酒店项目,预查封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层××号××公寓××,并张贴清单。此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三、限制、处罚情况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佛山市景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4执32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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