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8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焜,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粤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浩,******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佛山市粤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18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佛山市粤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粤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粤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免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577元、佛山市粤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81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周 嫄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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