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8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3290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佛山市诺狮酒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77号B区22-27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248918749。
法定代表人:***。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诺狮酒城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被告佛山市诺狮酒城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1117.2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21117.2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被告佛山市诺狮酒城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50000元;本案受理费364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鉴定费48327.02元(原告已向鉴定机构交纳),由被告佛山市诺狮酒城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权利人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192元。另因被执行人佛山市诺狮酒城娱乐有限公司未缴纳本案受理费364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3)粤0604执7398号,该案并入本案执行。
二、案件执行情况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报了财产,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派员到被执行人注册地址调查,但在该地址未找到被执行人。
(三)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村支行8002××××2114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2月12日止),暂无余额可扣划。申请执行人如需对上述查封、冻结财产续封、**,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以本院收到为准)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四)向金融、车辆、工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实际经营。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暂无执行到款。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诺狮酒城娱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案件的处理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4执8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温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