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翔韶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85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8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翔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鹤景路449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计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翔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18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房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翔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翔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房建公司抗辩律师费过高缺乏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湛江吴川市广成中央公馆工程项目的总合同款项是24404070.4元,在翔韶公司起诉之前,房建公司已按约定***公司支付本金及违约金合计19888837.3元,但因疫情期间资金周转问题,房建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全部款项。后经与翔韶公司对账发现,其将房建公司偿还的款项中将近1000万元纳入违约***,认为本金部分仅偿还900万元,导致房建公司支付将近2000万元的款项中仅有900万元是支付本金,这对房建公司极其不公平,后房建公司又依据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合计17765357.03元。房建公司认为,翔韶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获取高达1200多万元的违约金收入,其在该诉讼案件中已经获得足额赔偿,已经可以弥补翔韶公司的全部损失,而其又基于此向房建公司追究高额的律师费,对房建公司实属不公平。且翔韶公司与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阶段包括一审、二审、执行阶段,本案并未进入执行阶段,应当扣除执行阶段对应的律师费,如若要追究翔韶公司的律师费,请求二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酌定减少房建公司应承担的律师费。综上,房建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考虑到公平原则,依法改判。 翔韶公司辩称,(一)本案逾期付款利息并未过高。1.房建公司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而未履行,其对高额违约责任具有可预见性。房建公司自2020年10月开始拖欠翔韶公司15491399.9元货款,且一直未予清偿,在本案诉讼期间清偿完毕,足以证明房建公司系有能力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却未及时履行,违反合同精神,且并非如房建公司所称因疫情等原因而无力履行付款义务,故其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合同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条款合法有效,且法院已予以酌情降低相应计算标准。双方于2018年3月18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按2.4%的月息标准计算利息,且房建公司在后续对账中多次对付款优先抵扣利息的付款抵扣方式予以确认。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判决本案所涉合同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合同条款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予以恪守履行。二审法院亦已根据房建公司的上诉主张及其判决履行能力酌情将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降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年利率约等于5.775%)。本案以欠付货款15491399.9元为本金,翔韶公司按照LPR的1.5倍收取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期间近两年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273957.18元,已远低于受法律保护的约定最高利息标准。(二)本案律师**并未过高。1.代理合同关于收费标准的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律师费系根据粤为峰代字(2021)第1632号代理合同约定计算得出,收费标准为乙方按实际总回款2%收取代理费用,该合同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高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风险代理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部分金额,不超过9%的参考标准。此外,代理合同并不具有“若本案无需执行,可以扣减相应代理费用”等相关约定,而根据代理合同的约定,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房建公司必然产生更多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实际回款也会相应增加,因此不存在因房建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付款义务而律师费减少的情况。2.律师费与逾期付款利息性质不同。双方于《钢材购销合同》第七条中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请求法律援助,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费及差旅费。律师费合同条款独立于逾期付款利息条款之外,且律师费已实际支出,律师**是翔韶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必要支出,是翔韶公司因房建公司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翔韶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因此,本案律师费请求于法有据,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房建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翔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房建公司***公司支付律师费355307元;2.判令房建公司***公司支付诉讼责任险保险费1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房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房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支付律师费355307元;二、房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1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22.5元,保全费2296.53元,均由房建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房建公司应否***公司支付律师费。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已生效的(2022)粤01民终25860号民事判决已认定房建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该生效判决对欠付本金、已付款项的清偿抵充及逾期付款利息已进行认定,因此房建公司在本案中上诉提出的对已付款项与违约金的清偿抵充的异议,本院不予处理。其次,房建公司欠付款项,构成违约。案涉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且不限于聘请律师费及差旅费。因此翔韶公司聘请律师主张房建公司的欠付货款及违约金,系为保障己方合法权益的实际损失,与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不同。因此,翔韶公司主张房建公司承担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再次,(2022)粤01民终25860号民事判决中未支持律师费是因为案涉律师费的约定系按实际总回款的2%计收,在(2022)粤01民终25860号案件中,尚未实际发生律师费,在本案中,翔韶公司已提交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律师费已实际发生,且该标准并无明显过高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房建公司应***公司支付律师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最后,翔韶公司为本案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以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此支付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是翔韶公司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房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袁 贞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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