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4民初29405号 原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8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3290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登贤大道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707377X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修金(质保金)542109.67元及利息345170.26元(利息计算方式:以542109.6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13日);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港宏世家四期表后电气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NZ2015-110)(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佛山市××镇××路西侧的港宏世家四期表后电气工程项目(下称“该工程”)发包给原告。现原告已完成案涉全部工程,且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已交付被告使用,工程的结算价为12442170.43元。现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已届满,但被告未按合同支付工程质保金。截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1900060.76元,仍拖欠质保金542109.67元未付。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拖欠的款项,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对于涉案合同,被告确认欠付质保金,具体金额待双方质证时具体核对。关于原告诉请质保金问题,被告因新冠疫情原因导致公司资金链短缺,陷入经营困难状态,不能及时支付质保金并非被告恶意拖欠导致,若被告承担高额利息将加重被告经济损失,恳请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5年12月,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了《港宏世家四期表后电气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NZ2015-110,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港宏世家四期表后电气工程,工程内容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港宏世家电力安装工程-0.4KV表后部分(含地下室及梯间照明,具体内容详见设计图纸),该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保修期: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1.付款方式:……(5)办理完毕结算手续后,7天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6)余下5%工程款在保修期满后,10天内无息付清,但如果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暂扣保修金,直至乙方完成保修项目;第九条违约责任。(二)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逾期组织竣工验收,从逾期次日起,按照延期付款数额每日千分之三向乙方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告、被告分别于2017年3月28日、2017年3月24日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电气工程)》***,确认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6月13日经结算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2442170.43元,原告已经收取工程款11900060.76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本案纠纷所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且未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的相关规定。 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诚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关于拖欠的质保金,涉案工程款经审查被告已经实际支付11900060.76元,被告尚余质保金542109.67元未支付(计算方式:12442170.43元-11900060.76元),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拖欠质保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支付,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在保修期届满后10天内无息付清剩余质保金,涉案工程虽然于2017年3月28日通过竣工验收,但最终结算金额的确定系在2020年6月13日,考虑到质保金金额的确定以结算金额的确定为前提以及相应付款合理期限,本院参照进度款支付期限确定质保金返还期限,即被告应在结算完毕7天内即2020年6月19日前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完毕。被告逾期返还质保金确实占用原告资金造成利息损失,本院依据施工合同约定,酌情支持被告自逾期次日即2020年6月20日起以拖欠的质保金为基数向原告计付利息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以及被告的违约情节程度,原告诉请的利息计算标准过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酌情调整利息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542109.6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拖欠的质保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向原告计付利息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36元、财产保全费4956元,合计11292元,由原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57元,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35元。因原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了该费用,故本院在判决生效后依申请退回8635元给原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交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主动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将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公开会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