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4民初30026号
原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8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港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96号30座2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港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141514.8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16087.1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暂计至2023年10月13日的违约金为4668.23元;2.以106613.4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3年10月13日的违约金为32081.77元;3.以18814.1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暂计至2023年10月13日的违约金为5452.34元。以上利率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1#售楼部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EQ2019-030)(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庄××道南侧、佛山一环西侧地块的1#售楼部低压配电工程项目(下称“该工程”)发包给原告。现原告已完成案涉全部工程,且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已交付被告使用,工程的结算价为627138.09元。现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已届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截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485623.28元,仍拖欠工程款(含质保金)141514.81元未付。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拖欠的款项,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拖欠的款项,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未答辩。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予以核实,本院对原告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对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一,双方签订的《1#售楼部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款支付和结算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15天内支付本合同金额的40%给乙方作为工程备料款;2)本工程全部主要材料(指电线电缆及配电箱)进场并完成线缆敷设及配电箱安装后,甲方15天内支付本合同金额的3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3)工程完工通电后,经甲、乙双方确认通电正常使用后,甲方10天内支付本合同金额的10%。4)待1#楼(售楼部)竣工并现场设备通电使用30天后,乙方向甲方移交完1#施工的所有竣工资料后,所有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城建档案资料要求,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图纸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双方审核确认后,甲方15天内支付本结算金额的17%;5)余款3%工程款在保修期满2年之日起计15天内无息付清,但如果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暂扣保修金,直至乙方完成保修项目。
另查二,2019年9月17日,双方办理了竣工验收及资料移交。2021年8月20日,双方对涉案工程办理了结算,结算金额为627138.09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焦点问题论证如下:
关于被告尚需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及利息。经查,双方于2021年8月20日签订《结算书》,确认案涉工程结算工程造价为627138.09元(含质保金3%)。原告陈述被告未曾支付工程款,并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141514.81元,被告未到庭提出任何抗辩,本院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诉请的第一笔、第二笔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予以确认;第三笔违约金,结合合同约定,应从2021年10月2日起算。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双方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该约定利率折合年利率108%,明显过高,本院根据原告资金占用的实际损失情况,酌情认定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港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1514.81元(含质保金)及违约金(其中16087.19元从2021年9月17日起,106613.48元从2021年8月20日起,质保金18814.14元从2021年10月2日起,分别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7元,由被告佛山市港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缴了该费用,故本院在判决生效后依申请退回1987元给原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交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987元,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