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兆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30755号 原告:佛山市兆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南海德宝大酒店内4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PR1B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8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3290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兆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交申请表,经审查,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向原告作出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佛山市兆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兆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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